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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的通知

  1.分行请示文件;
  2.总行审报表;
  3.上报单位风险管理委员会评审意见;
  4.上报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尽职调查报告;
  5.上报单位公司业务部门的评审报告和有关项目的评估报告;
  6.有保函业务受权的上报单位的结算业务部门会签意见;
  7.近期经公司业务部门初评并经风险管理部门复核的客户信用等级评级情况和最高风险限额情况(按总行下发的信用评级软件测算的基本指标表、信用等级评定表、风险限额匡算表和风险值统计表);
  8.本年度总行结算业务部下达的该行保函专项余额指标;
  9.承销商草拟的担保人情况简介;
  10.发行人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
  四、审查要点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稳定增长,生产能力在所属行业中领先;技术改造不断加强,产品市场占有率在所属行业中领先;在可预见的将来有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
  (二)发行人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现金流量等方面的基本财务指标应符合我行授信要求。其中,近三年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50%,且在负债总额中流动负债应占较大比重,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应高于55%;近三年,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性现金流量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所属行业中排名靠前;近三年净利润稳步增长,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应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三)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使用与原募集资金计划一致,募集资金投入项目已基本完成,已建成项目运转情况良好。
  (四)发行人此次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所属行业“十五”发展规划,具有良好的预期收益。
  (五)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成功后,募集资金需在我行设专户存储,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前,发行人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六)发行人需要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反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发行人应出具按我行要求办理各项反担保手续的承诺。以保证形式提供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具有较强的反担保实力,有稳定充足的现金流量;以抵押或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的,应按照《中国银行授信抵/质押暂行规定》,对抵押物、质押物和抵押率、质押率进行审查,抵押物、质押物的有效担保数量充分覆盖我行最高担保金额。
  (七)我行为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债券本金金额和相应利息或回售溢价(两者中孰高者)的合计金额,为我行为该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最高授信额,以此金额折算的授信风险值不得高于发行人在我行的剩余风险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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