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所属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具有较强的成长性;
(二)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5%;
(四)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存入我行;
(五)同意按我行要求落实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二、操作程序
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须逐笔报总行审批,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分行公司业务部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提出为可转换债券提供担保的评审意见,由结算业务部门(保函业务受权分行的结算业务部门)对涉及保函条款的内容提出会签意见后,报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尽职调查,经过风险评审委员会评审、有权审批人同意,上报总行风险管理部。
(二)总行风险管理部批复后,由具有保函业务受权分行的结算业务部门根据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批复对外出具保函,由公司业务部门与发行人签订担保合同。
三、材料要求
(一)发行人向我行提出担保申请时,需要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1.担保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发行人概况;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金额、期限、利率、转股价格、转股期限以及募集资金用途,偿债资金安排计划;申请担保金额、担保期间、反担保情况;发行人拟支付的手续费率等情况。
2.董事会同意向我行申请提供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
3.发行人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的营业执照;
4.发行人法人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领导人学历、主要工作经历、业绩、在其他组织中担任的职务等;
5.发行人公司章程;
6.发行人验资报告;
7.发行人近三年经正式对外公告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8.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
9.承销商已完成的募集说明书的部分章节,包括风险因素、发行条款、偿债措施;
10.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11.以保证形式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反担保人董事会或相应有权决策机构(人)同意提供反担保的决议和授权书;反担保人提供营业执照,验资报告、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或有负债余额清单;反担保人与我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12.以抵(质)押形式提供反担保的,需提供如下材料:抵(质)押物清单,能够证明抵(质)押物价值的有关文件或者由我行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关于抵(质)押物价值的评估报告和权属证明及状态说明,抵(质)押人出具的按要求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的承诺,与我行签订的抵(质)押合同。
(二)分行上报总行时,分行需要提交如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