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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的通知
(2002年6月7日 中银险[2002]2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业务,有效防范我行授信风险,总行拟定了《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现发送你行,同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重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均可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但从规避风险的角度考虑,目前我行原则上只为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
  二、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涉及经营性风险、操作性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性风险等多方面风险,属高风险授信业务,各行要严格执行《指南》的有关规定,认真评估、审查企业和项目等有关情况。
  三、叙做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要立足于争取优质客户和保证我行综合收益。要在与客户协商保函手续费率的同时,积极争揽其他中间业务。
  四、目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没有出具担保函和担保合同标准文本,各行在与发行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力争对募集资金账户和偿债保证金等涉及我行利益的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充分防范我行授信风险。
  五、如果在《指南》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总行风险管理部联系,联系人:冯伟,联系电话:66593519,传真电话:66593518,NOTES地址:冯伟/管理一处/风险管理部/总行/BOC。
  特此通知。

  附:

关于中国银行为上市公司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操作指南



  为满足各分行开展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业务的需要,同时有效防范我行授信风险,特下发此操作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我行担保,除了具备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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