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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协议各方应承担的权利与义务;
  二、代收付业务的相关规定;
  三、代收付业务银行不垫付资金。

第四章 代收付业务基本规定

  第十三条 开展代收付业务应以分行为主,总行将对各行的业务进行原则性的指导和有效的协调与协助,涉及主办行与代办行的业务,需业务主办行与代办行互相配合,共同促进。
  主办行是指委托单位代收付款项账户的开户行;代办行是指协助主办行办理代收付业务的分支行。主办行与代办行具体的职责分工如下:
  主办行职责范围:受理委托单位的代收付业务;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和全辖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核对账务,负责代理手续费的结算等。
  代办行职责范围:受理缴费人的缴费申请和相关费用查询;按时划拨代收付资金;打印本行代收付业务报表,以及配合主办行核对账务等。
  第十四条 代收付业务(需要建立对应关系的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的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的对应关系建立、撤销及资料维护可通过银行柜面或自助方式(含终端设备、电话银行、手机银行、家居银行及网上自助等)两种方式发起。
  二、通过柜面方式发起时,客户应签订相应代收付业务的申请表或协议书,柜员办理时须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客户在柜面签订的代收付业务申请表或协议书,根据业务需要可做一式多联,由客户、开户网点和委托单位分别留存。
  第十五条 代收付业务结算管理。
  一、代收付业务结算原则。业务主办行在进行代收业务时,须坚持先向个人客户收款或扣账、后给委托单位进账的原则;进行代付业务时,须坚持先从委托单位收妥款项、后给个人客户进账的原则。
  二、代收付业务的对账。
  1.各行要以客户提供的数据为依据办理代收付业务,并进行对账。
  2.代收付业务发生时,主办行应产生相关的明细、汇总、成功与不成功等业务报表,并由专人详细核对业务报表。按成功部分向委托单位进行资金结算;对不成功部分,应及时查找原因妥善解决。
  第十六条 代收付业务的手续费。
  一、辖内各行在开办代收付业务时,原则上应按代收付金额或笔数向委托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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