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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
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银零[2002]81号 2002年6月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了加强对代收付业务的管理,促进业务的发展,总行制定了《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并根据业务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特此通知。

  附:

中国银行个人代收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扩大我行个人金融产品服务范围,促进我行代收付业务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中国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条 开办代收付业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金融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不损害客户的经济利益;
  三、有利于完善银行的服务功能,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制定了相应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具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
  六、具备适合开展业务的支持系统;
  七、与委托单位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代收付业务合作协议;
  八、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总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代收付业务是指我行受业务单位或个人客户委托,充分利用我行的网络技术、机构网点和资金清算等方面的优势,为委托单位或个人客户办理代收(代扣)、代付(代发)及代售的业务。业务分类如下:
  一、代收类业务:主要包括代收公用事业费、电信缴费、财政税费等各种费用,以及为电信、院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续费的业务。
  二、代付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发工资、奖金、红利,代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金等业务。
  三、代售类业务:主要包括代售电信、公交等行业专用卡,代售机票、车票、彩票等有价票证的业务。
  第五条 我行代收付业务的服务对象为:
  一、与我行签订代收付合作协议的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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