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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九条 CMS对客户信息的采集实行内部主办行制度。客户首次与农行建立信贷关系时,开户行即为主办行,此后与客户建立信贷关系的农业银行其他分支机构为辅办行。主办行是客户信息采集与管理的责任行,负责登记、修改各类客户信息,辅办行只登记客户经济大事记,不登记其他信息。客户多头开户的,主办行由上级行确定。
  第三十条 数据资料的采集、加工、上报必须满足完整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其中,信贷数据资料的采集必须在业务发生的当天完成。
  第三十一条 CMS数据资料的存储分为纸介质方式和电子介质方式存储。原始文本资料,包括客户基本资料、贷款调查报告、审查报告、贷款审查委员会决策(纪要)、审查意见以及合同、借据等信贷资料,均要存入客户档案,按照档案管理办法管理,同时登录CMS。信用终结后,相关信息在CMS中一般保存5年,并由综合管理员和系统维护员进行备份。
  第三十二条 数据删除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删除达到保存期限的数据,需报上级行批准后方可进行,删除前要做好备份记录。

第十章 日常报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种信贷业务报表的内容与格式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修改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应用CMS的分行,原则上取消信贷管理的各种手工报表。管理人员需要的报表,自行通过系统生成、下载。
  第三十五条 各一级分行系统综合管理员必须经常检查CMS数据质量。在汇总、上报数据、报表时,如发现错误,要立即电话通知有关信贷客户部门和人员进行更正,核对无误后上报总行。

第十一章 评价指标及参数维护

  第三十六条 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指标由农业银行总行统一制定、修改和维护。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客户信用等级和风险预警指标仅供参考,各级行可根据信贷管理的需要进行等级设定、修改和维护,维护权由一级分行确定。

第十二章 上报人民银行

  第三十八条 CMS应用行,要按照当地人民银行的要求,由有权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向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上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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