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决策流程管理
第二十条 应用CMS的分行,是否采取决策流程控制,由总行或总行授权一级分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 在决策流程中,凡使用CMS系统的各级行领导、信贷人员等都必须按照信贷制度和系统程序的设置要求进行操作。录入CMS的数据一律由录入人负责,对系统的受理、调查、审查、贷款审查委员会记录登记、审批、报备、上报、下达等指令性操作,一旦指令被系统确认,即视为对录入人员具有行政和法律效力。CMS记录的信息在信贷检查、考核、报备等管理工作中,与纸质文本记录的信息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台账管理
第二十二条 CMS台账由营业单位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根据信用批准后的业务流程登记。所有的信用变化必须在业务发生当日实时录入。
第二十三条 在CMS中登记产生的信用合同和相关凭证要求使用机器打印,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手写合同和相关凭证。
第二十四条 每月营业终了,营业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和数据集中行综合管理员必须在管理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月终业务处理操作。
第七章 贷后检查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客户贷后检查记录,由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按照贷后管理制度要求的时间登记。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贷款项目检查记录,由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按照项目进度登记。
第八章 贷款分类管理
第二十七条 CMS采用四级分类和五级分类方式登记贷款和或有资产垫款形态。系统分类结果为预分类,客户经理(管户信贷员)负责根据有权分类认定人的分类结果进行登记。系统最终反映的分类结果,是上级行对信贷资产质量的考核依据。
第九章 数据资料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行信贷管理部门和信贷客户部门人员要按照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分别负责CMS数据的采集和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