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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农银发[2002]99号 2002年6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各分行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此项代理业务,并及时总结经验,定期进行成本核算,提高我行代理业务收益水平。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机构业务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的管理,提高我行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的工作质量,保障该项业务的安全、有效开展,根据有关金融法规、制度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现金领缴代理业务是指:由中国农业银行(受托方)所在地营业机构代理其他银行(委托方)办理现金领取和缴存业务。各具体经办经营机构(县及县以下经营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在办理此项代理业务前,要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与委托方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甲方)签订甲乙双方的具体委托代理业务协议。
  第三条 现金领缴代理业务由乙方总行与甲方总行签署《委托代理现金领缴协议》。两总行未签协议的,经营行开办此项业务要向上一级行备案。
  第四条 甲方应在乙方开立同业存款账户,乙方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业存款利率予以计息;此账户不允许透支。
  第五条 甲方按季向乙方报送现金领缴计划,乙方向甲方提供满足计划内业务需要的现金;甲方超计划领缴现金时,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 甲方缴存乙方的现金应达到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标准。对因不达标而被人民银行退回的甲方缴存的现钞,乙方应通知甲方及时调整缴存金额并按要求重新整理现钞。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领缴现金过程中,出现的长短款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甲方日常缴款时间由甲乙双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以不影响乙方到人民银行缴款为准。甲方超协议交款时间所缴款项乙方按次日入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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