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银行外币常规业务报表》(082表);
(二)《农业银行人民币常规业务报表》(092表);
(三)《农业银行外币业务财务收支状况表》(084表);
(四)《中国农业银行国际结算业务总量报表》;
(五)《中国农业银行结售汇总量报表》;
(六)《中国农业银行贸易融资统计表》;
(七)《中国农业银行代客外汇买卖统计表》。
第十五条 外汇业务综合评价数据币种为美元,非美元数据按照年终决算牌价折算为美元。除第四季度数据使用本年度年终决算牌价外,其他季度数据使用上年度年终决算牌价。
第十六条 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评价由总行负责指标排位和计分,各分行不需另行上报数据。
第十七条 外汇业务综合效益评价由各分行按照制表说明编制报表并于季后10日内上报总行,总行对报表审查、确认后进行排位(制表说明见附件8)。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总行国际业务部可以根据政策变化和业务经营需要于年初适当调整指标体系、数据口径和计分规则。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评价结果按季通报。
第二十条 综合评价结果是上级行对下级行进行外汇业务授权、资源分配和工作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各级行可将综合评价结果纳入本行业务经营考评中予以体现,也可根据综合评价结果,特别是外汇业务对本行利润的实际贡献率予以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应认真组织外汇业务综合评价的实施工作,综合效益评价报表应报送同级财务会计部门审核。待条件成熟后,可在财务报表中增加外汇业务综合效益评价报表,以进一步规范此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级行行长应对报表数据负责。上报数据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虚报。凡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除通报批评外,对责任人还要给予相应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