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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外汇业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办发[2002]175号 2002年5月1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加强效益、成本核算,客观评价各级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引导各级行树立商业银行经营观念,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行接到本通知后按要求贯彻执行。
  各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外汇业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探索按照责任会计方式进行效益、成本核算,客观评价各级行外汇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效调度外汇业务资源,调动经营积极性,规范和引导外汇业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评价办法用于评价各级行外汇业务发展状况、竞争能力和经营效益,是《中国农业银行业务经营考评办法》的重要补充。本办法包括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评价和综合效益评价两部分。
  第三条 综合评价的原则是突出重点性,具有连续性、激励性。重点性是指评价指标要体现外汇业务经营的主要方面,体现总行对外汇业务发展的总体指导思想;连续性是指评价指标要在一定时期内基本保持稳定,以促使各级行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经营活动;激励性是指评价指标要能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鼓励各级行系统内争先、同业占优。

第二章 外汇业务经营状况评价

  第四条 经营状况评价侧重于从业务总量、市场份额和发展速度等方面评价各级行外汇产品营销水平和经营状况,按照各级行综合得分进行排位。
  第五条 评价指标体系包括经营业绩和加减分因素两部分,两者合计为综合得分。
  (一)经营业绩评价实行百分制,分为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国际结算、结售汇、外汇代客理财和外汇损益等六大类指标。各指标按市场份额、系统份额和增长比率情况单独排名、计分,各指标得分合计为经营业绩分(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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