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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第六十一条 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注意事项
  假远期信用证相当于开证行给予申请人的资金融通,客户部门应于信用证付款到期前督促申请人落实好付款资金,及时归还我行融资款项。

第三节 背对背信用证

  第六十二条 背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CREDIT),又称转开信用证,即第一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给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
  第六十三条 背对背信用证开证前的审核以及其他操作要求与一般信用证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背对背信用证必须按照原证的措辞开立,对单据的要求应与原证一致,确保第一受益人在替换单据后交到原证开证行的所有单据符合原证的要求,以获得最终的付款保证。
  (二)背对背信用证的总金额及单价应低于原证(不能增加),装、效期和交单期限要相应提前(不能展延),投保金额要相应增加。
  (三)背对背信用证的申请人,即第一受益人通常是以原证项下收到的款项来偿付背对背开证行付汇资金,所以我行在开立此类信用证之前,必须要求第一受益人将原证正本交我行。此外,扣减相应的授信额度,落实其他抵押或担保措施。
  (四)背对背信用证的条款修改时,需得到背对背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即第一受益人及原证开证申请人的同意,修改所需时间较长。

第四节 对开信用证

  第六十四条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主要用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和易货交易。
  第六十五条 两张对开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两证可以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通常第一张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第二张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对开信用证的生效方法为:
  (一)两张信用证同时生效。第一证先开暂不生效,俟回头证开立并经受益人接受后通知对方银行及受益人,两证同时生效。
  (二)两张信用证分别生效。第一证开立后立即生效,回头证以后另开再生效,或第一证的受益人在交单议付时附一担保书,保证在一定时间内开出回头证。只有在双方有一定关系或互相信任时,两张对开信用证才可先后生效,否则先开证的一方要冒对方不开证的风险。
  第六十六条 对开信用证开立前的审核以及其他操作与一般信用证相同。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远期信用证的付款期限必须将生产、运输、单证流转、议付收汇等所需的时间计算在内,留有余地,力争先收后付。
  (二)由于来件来料必须配套才能投入生产,因此,在远期信用证的条款中应列明“来料来件验收无误后承兑”等内容。尽管这种条款看来和信用证业务中“只管单据不管货物”的原则相违背,但符合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特点,在实践中已被贸易各方和有关银行普遍接受。
  (三)为约束外商及时开来购买成品的即期信用证,在远期信用证的条款中还应列明“在收到外商开来的信用证并为承接方所接受后,此证才开始生效”等内容,以保证承接方的利益。

第五节 预支信用证

  第六十七条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即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银行预支一部分货款作为备货资金的信用证。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内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供全套货运单据,议付信用证金额将减去预支金额及利息的差额。这种信用证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习惯上是用红色打印,以引人注目,所以也称为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
  第六十八条 预支信用证一般包括以下四点内容:
  (一)允许受益人预支的最高限额,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30% ̄40%。
  (二)预支时受益人必须出具担保,保证按时发货交单。有些信用证还规定受益人必须以货物仓单作抵押。
  (三)受益人必须向预支的银行按时交单,该行在付款时扣除预支款及利息。所以预支信用证一般应为限制议付信用证,即受益人必须到提供资金的银行议付。
  (四)如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受益人未交单,预支行可向开证行索偿,开证行将加上利息以及预支行的各项费用予以偿付。
  第六十九条 预支信用证具有融资性质,开证前的审核应更加严格,须逐笔报总行审批。

第四章 提货担保(Shipping Guarantee)

  第七十条 在近洋贸易中因航程较短,货物常常早于单据到达目的地,开证申请人为避免交纳不必要的滞港费,往往要求开证银行向船运公司出具提货保函担保提货。这样既减少了进口商的费用,又可以尽快提货以免因市场或货物品质发生变化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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