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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进口结算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二)如果寄单行不要求寄回汇票,我行一般应使用SWIFT MT754或加押电传对外承兑,并于承兑到期日对寄单行付款。
  第三十九条 如果确定承兑后,开证申请人申请延长付款期限,经办行应按开证程序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的变化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付款期限的延长必须得到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生效,否则,开证行必须在付款到期日对外付款。
  第四十条 如对外拒付后再确认承兑,以见票日或见单日计算付款日期的,应自我行接受单据之日起计算付款日期。
  第四十一条 拒付
  单证处理中心和经办行发现单据存在不符点,且开证申请人不接受不符点,我行应采取以下方法处理:
  (一)在收到单据后的7个银行工作日内对外拒付,在对外拒付电文中一次列明所有的不符点,声明因单据存在不符点,我行拒绝付款/承兑,代为保管单据,听候处理。在开证申请人付款/承兑前,开证行应妥善保管单据,不得将正本单据交开证申请人。
  (二)拒付电文的参考格式为:WE REFUSE THE DOCUMENTS ACCORDINGTO UCP500 ARTICLE...DUE TO THE FOLLOWING DISCREPANCIES:
  ......
  WE ARE HOLDING THE DOCUMENTS AT YOUR DISPOSAL PENDING YOURFURTHER INSTRUCTIONS.
  第四十二条 如寄单行电提不符点,我行应首先征求开证申请人的意见,在征得开证申请人的书面确认后,或对外拒付或接受电提不符点,并电告寄单行。
  在电提不符点被接受后,如果开证行在审核单据时发现了新的不符点,开证行仍可以在收到单据后的7个工作日内对外拒付。
  第四十三条 在提不符点的对外交涉中,要做到有电必复,引经据典。对于客户提出的不符点必须经我行认定确实成立的方可对外提出,不得无理挑剔。
  第四十四条 拒付后的处理
  (一)对外拒付后,我行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如下处理:
  1.如经进出口双方协商同意接受单据的,及时通知寄单行请其授权放单,并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手续。
  2.如开证申请人坚持不接受不符点的,我行应及时将全套正本单据退还寄单行,由进出口双方自行解决。二次寄单的情况下,在收到第二套单据时应确认是否收到第一套单据,然后将两套单据全部退回。
  (二)如果因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申请人要求货到后根据检验结果付款,我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先征得寄单行的同意,在其授权后方可放单。
  2.我行应设立专卷,随时同进口方保持联系,了解到货情况。
  3.如进口商验货后同意付款,我行应再次与寄单行联系确认后,再行付款。

第六节 信用证的注销和撤销

  第四十五条 除已承兑尚未到期的以外,信用证项下无论是否发生过对外支付,应在逾期3个月后注销,恢复相应的额度,如有保证金,应将保证金退还。
  第四十六条 如果信用证仍在有效期内,经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同意后可撤销此信用证。在这种情况下,我行应要求信用证的通知行确认已收回正本信用证,在得到通知行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应的额度,或将保证金退还。

第七节 建立档案

  第四十七条 建立档案。信用证开出后,单证处理中心应将已开出信用证的一份副本退经办行留存,同时在开证业务登记簿或电脑中对开证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经办行、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币种、金额、期限、通知行等内容,将开证申请书、《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信用证副本及开证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经办行亦应将有关资料留底存档。
  第四十八条 信用证项下发生修改后,业务人员应在相应业务登记簿或电脑中对修改情况进行登记。登记的主要内容有:经办行、信用证号、修改日期、修改次数、修改主要内容等。同时,单证处理中心应将已开出的修改书的一份副本退经办行,并调出原进口信用证业务卷宗,在原信用证上批注修改内容,将修改书副本、修改申请书及相关修改材料存入档案。
  第四十九条 信用证业务的档案资料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证前所需的各种批件(如需),如进口付汇备案表,进口付汇核销单银行留存联、进口批件、进口合同、代理协议、减免保证金开证呈批表、上报上级审批行发文、上级行同意开证的批复和超权限审批的申报材料等;
  (二)进口开证申请书、信用证副本,如有修改,还应包括有关修改的批件、申请书和修改副本等;
  (三)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各种业务往来函电、到单面函和主要单据的复印件等。
  第五十条 档案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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