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修改内容审查审批后,经办行缮制MT707报文后,可将修改申请材料直接交省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单证处理中心受理经办行信用证修改时,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
(一)修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政策;
(二)修改内容是否清楚、合理、与原证条款有无冲突;
(三)修改后超过权限的,是否已经有权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修改信用证。修改信用证应使用SWIFT MT707格式。信用证修改的操作程序与进口开证的程序基本相同,但在缮制信用证修改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修改书的通知行必须是原信用证的通知行;
(二)修改书要注明本次修改的次数;
(三)严格按照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内容修改信用证。
第二十四条 信用证修改的有效性。根据UCP500的规定,未经信用证有关当事方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受益人应提供接受或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如果收到通知行发来的受益人拒绝接受修改的通知,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如受益人未提供上述通知,只有在受益人交单时方可知道其是否已接受了修改。
第四节 审单
第二十五条 审单是进口信用证业务重要的处理环节之一,是开证银行是否履行付款责任的主要依据。
根据UCP500的规定,开证行处理单据的时间最迟不应超过收到单据后的7个银行工作日。经办行和开证行应特别注意来单日期和单据的交接手续,收到单据后应及时送达有关业务人员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单据处理的方式。
(一)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将全套单据直接寄经办行,经办行应认真审核单据,并在收到单据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付款/承兑/拒付的处理意见和收单日期以电讯方式通知单证处理中心,以便单证处理中心准确地计算处理单据的时间。
(二)如果信用证中要求将全套单据直接寄单证处理中心,由单证处理中心负责审单。单证处理中心审核完单据后,应将审单结果以最快捷的方式通知经办行,由经办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同时以最安全、快捷的方式将除汇票以外的单据寄经办行。
(三)如果收到的单据非本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收单行应缮制一式两份单据转寄便函,一份留底备查,一份连同单据寄往开证行,并电告寄单行我行已将其错寄单据寄往开证行,请直接与开证行联系。如果收到的单据非农行系统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单据,应立即电告寄单行,并将单据寄回。
第二十七条 来单登记。经办行或单证处理中心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单据后,应再到单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单日期、寄单行及其参考号、我行信用证号、申请人名称、索汇金额等。
第二十八条 审核单据
(一)经办行或单证处理中心收到国外银行寄来的全套信用证项下单据后,应首先审核国外银行BP面函的有关内容并注意以下几点:
1.议付/交单日期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2.单据种类与份数是否与所附单据相符;
3.单据种类、名称与份数是否与信用证要求相符;
4.寄单行在BP面函上是否表提不符点及其处理意见;
5.寄单行的付款指示、索汇路线是否明确;
6.是否一次寄单;
7.寄单行的特殊指示。
(二)对信用证项下单据进行审核。
“单单一致、单证一致”是审核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基本原则,信用证项下单据与信用证条款表面相符是审核单据的标准。业务经办人员应调出信用证业务档案,按照信用证条款的规定逐项审核单据。
第二十九条 主要单据的审核要点
(一)汇票的审核。
1.应注明“汇票”字样;
2.应注明正确的信用证号;
3.汇票金额是否与信用证相符,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
4.汇票的付款期限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5.汇票的出票日期和地点是否正确;
6.汇票的付款人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7.汇票是否由受益人签署;
8.如需背书,是否正确背书;
9.汇票上的内容是否与其他单据相符;
10.信用证规定需在汇票上注明的其他内容是否已注明。
(二)商业发票的审核。
1.是否注明“发票”字样;
2.是否由受益人出具,除非信用证可以转让,发票表面上看来必须是由受益人出具;
3.是否做成申请人抬头;
4.货物描述、单价、总价是否与信用证规定相符;根据UCP500第37条C款的规定,商业发票的货物描述必须符合信用证中的描述;
5.贸易条件或称价格条款是否与信用证相符;
6.其他内容是否与信用证的规定和其他单据相符。
(三)运输单据的审核。运输单据的审核应符合UCP500第23-3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