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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2002]58号 2002年4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总行(国际业务部、科技部、软件开发中心)反映。总行将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

  附:

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农业银行国际业务系统(分行版,以下简称BIBS)的正常、安全运行,明确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和科技部门对BIBS管理职责,规范国际业务部门在BIBS上的业务操作,根据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BIBS是基于SYBASE数据库开发的国际业务联网处理系统,采用业务多级控制、逐级授权的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条 BIBS实行总行统一组织开发,分行运行管理。
  第四条 BIBS采用业务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各一级分行应建立国际业务数据处理中心,集中管理辖内所有国际业务数据。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所有应用BIBS的分支机构、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系统设置

  第六条 支行级以上外汇业务经办机构必须应用BIBS,并与上级行联网。分理处经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审查同意后,可应用BIBS进行联网操作。
  第七条 BIBS主机放置在一级分行科技部门,客户机由外汇业务经办机构根据业务需要配置。
  第八条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应对其辖内分支机构实行BIBS应用等级管理,统一决定或调整其使用BIBS处理有关业务的权限和额度。
  第九条 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负责统一制定全辖应用BIBS分支机构的银行代码,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银行代码的编制规则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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