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信贷前后台部门和科技部门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露客户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七条 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定系统维护员、系统综合管理员。系统维护员负责系统及设备维护,系统综合管理员负责系统机构人员管理、权限管理工作。建立系统应用人员培训和上岗资格考试制度。
第五十八条 信贷管理系统信息的管理。信贷管理系统登录的基本信息和决策意见,是信贷决策、检查、考核的基本依据。各级行信贷管理人员对登录系统的信息负责。
第十一章 信贷管理特别规定
第五十九条 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同业竞争激烈的优良客户,确需简化手续和程序,以及农业银行现有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农业银行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特事特办有权审批人为总行行长。
第六十条 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
第六十一条 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低风险信贷业务可以适当简化办理程序。
第六十二条 严格执行人民银行贷款主办行制度。发放银团贷款,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同一辖区内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对同一客户发放信用。
未经有权审批行批准,各分支机构不得超越辖区提供异地信用。
第六十四条 除人民银行批准之外,不得发放从事有价证券、期货等投资的贷款。
不得对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客户经营房地产业务发放贷款。
第六十五条 不得发放用于财政性收支的贷款。
第六十六条 国务院指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特定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农业银行承办的贴息贷款,实行商业化经营管理。
第六十七条 开办委托贷款需报经总行批准。开办委托贷款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