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理财、结算、信息咨询、代理保险、代理公证、保函等其他多方面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限制、淘汰劣质客户。
第四十条 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农业银行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资料档案和信贷运作档案。
客户部门以客户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记录每笔信贷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客户和担保人资料包括客户及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文件、分析报告、评估报告、信函等,并按要求将全部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信贷运作档案主要包括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过程中的有关资料,由信贷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并按要求将有关数据按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对信贷档案要指定专人管理,岗位变动要进行移交。实行信贷档案借阅、查阅登记制度。
第八章 信贷资产风险监管
第四十一条 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债权保全和清偿、核销和监测。
第四十二条 贷款监测实行期限分类法和风险分类法。
(一)按期限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其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为不良贷款。
(二)按风险分类,贷款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为不良贷款。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新发生的不良贷款要坚持逐笔(户)审查、明确责任、分级审批、规范运作的原则,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
对不良贷款实行直接监管和重点监管,严格责任考核。
第四十四条 债权保全和清偿。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银行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参与人民银行组织的同业联合制裁行动。
第四十五条 以资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合法取得、妥善保管、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业银行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等工作。
第四十六条 呆账(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呆账(损失类)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