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商业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五条 承兑,是指承兑人(银行)应承兑申请人的要求,对其签发的汇票依据
票据法的规定和农业银行的相关条件,承诺在该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第二十七条 担保。包括对外担保和国内担保业务。
对外担保是指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向境外机构或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国内担保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合约关系一方(申请人)的请求,向合约关系另一方(受益人)担保合约项下的某种责任或义务的履行,所作出的在一定时期内承担一定金额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付款保证承诺。
第二十八条 其他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
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必须报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 信贷业务操作管理
第二十九条 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
第三十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一条 信贷产品定价。贷款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和总行的利率政策和结息方法,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在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上载明。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或有资产业务按规定收取手续费。
贷款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