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票据回购的期限根据用于回购的打包票据到期日结构来确定,分为二月期、三月期、四月期、五月期四种期限。回购申请批准日至票据到期日一个月以上至两个半月的票据定为二月期;回购申请批准日至票据到期日两个半月以上至三个半月的票据为三月期;回购申请批准日至汇票到期日三个半月以上至四个半月的票据为四月期;四个半月以上至六个月的票据为五月期。
第十二条 票据回购资金按照期限不同分为二月期、三月期、四月期和五月期四种不同的利率档次,实行浮动利率,前三种利率档次按批准日前一周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同期限加权平均利率执行,五月期的利率档次在四月期利率基础上由总行上浮确定。
第四章 票据回购的条件、审批与资金调拨
第十三条 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条件:
(一)回购票据余额保持在总行核定的最高额度内;
(二)回购票据余额不超过分行本旬全辖票据贴现余额;
(三)回购申请批准日至用于回购的票据到期日超过一个月的;
(四)用于回购单笔票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第十四条 总行对以下票据优先办理回购业务:
(一)在我行直接办理贴现业务的票据;
(二)贴现利率高的票据;
(三)在我行开立基本账户企业的票据;
(四)回购行辖内企业的票据;
(五)其他商业银行以回购方式转入我行的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五条 回购行申请办理票据回购业务,需向总行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申请审批表》(附件一,略)和《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申请清单》(附件二,略);
(二)单笔金额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票据,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大额商业汇票回购申请审批表》(附件三,略)。
第十六条 总行资金部门对经审查符合票据回购条件的汇票,核定票据回购额度,并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超越审批权限上报主管行长。
第十七条 总行资金部门对审批后的票据回购业务按照期限、利率和金额填制《中国农业银行资金调拨通知书》,将其中一联交总行资金清算中心,总行资金清算中心据此及时通过人民银行或系统内中心汇兑系统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完成票据回购业务的账务处理,并对票据回购资金实行专户管理。有关手续按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