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票据回购,票据不作背书,票据权利人仍为贴现或转贴现银行。
第三条 票据回购行(以下简称回购行)系指适用于本办法以回购方式向总行申请回购资金的分行和直属分行。总行对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回购行进行授权管理。
第四条 票据回购坚持诚实信用、批量打包、核定额度、专款专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用于票据回购的汇票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汇票的签发、转让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批量打包是指票据回购行将数张汇票打包形成一定数额后向总行申请票据回购资金。
核定额度是指总行按照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条件,对回购行核定回购融资的最高额度,在限额内周转使用。
专款专用是指回购行取得的回购资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保证票据到期后或取得再贴现和转贴现资金后,回购资金及时归还总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应用于经总行批准办理票据回购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直属分行。
第二章 票据回购的授权管理
第六条 总行根据系统内票据业务发展状况和资金需求,由资金部门提出意见上报主管行长后确定全行票据回购资金总额度。
第七条 总行依据分行贴现贷款存量和增量情况,确定办理此项业务的分行和授权额度。
第八条 凡贴现贷款余额在2亿元以上的一级分行皆可向总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回购业务。经总行审查批准后开办此项业务。超过总行批准回购融资最高额度的票据,总行不予回购。
第九条 总行对商业承兑汇票回购业务单独授权。未经单独授权的,总行不予受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可向总行申请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回购业务:
(一)已经总行信贷部门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的分行(包括所授二级分行及以下营业机构);
(二)已经总行或人民银行授权可以开具商业承兑汇票的企业所在地分行;
(三)通过回购方式接收其他商业银行已办理贴现业务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分行。
第三章 票据回购的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票据回购一次打包金额最低起点为2000万元,单笔汇票金额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票据,可向总行申请办理单笔票据回购,回购资金以10万元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