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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
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2年6月7日 农银发[2002]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促进全行票据贴现业务的发展,总行对原《中国农业银行银行承兑汇票回购业务试行办法》(农银函〔2001〕32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修订后的《办法》将商业承兑汇票纳入总行票据回购范围,这是票据市场竞争的需要。鉴于商业承兑汇票风险相对较高,经总行授权办理商业承兑汇票回购业务的分行要切实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和总行有关商业承兑汇票管理的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范围办理。
  二、修订后的《办法》降低了总行票据回购业务的“门槛”,加大了对基层行发展票据业务的支持力度。各分行应抓住当前发展票据业务有利时机,充分运用总行票据回购资金,积极拓展票据业务市场,提高市场份额。
  三、各行要加强对回购资金管理。回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在资金的摆布上应优先支持辖内票据专营机构发展,促进票据业务经营朝着专业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在全行形成若干个票据贴现中心。要加强系统内票据业务的信息沟通与合作,涉及票源、利率等重要信息变化可向总行反馈。系统内行与行之间,在票据查询、票源信息、转贴现等方面要相互支持,促进票据业务共同发展。

  附:

中国农业银行商业汇票回购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票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拓宽资金运用渠道,解决基层营业机构因系统内利率限制票据业务发展问题和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后出现的临时资金周转困难,增强我行在票据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抢占低风险业务市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回购(以下简称票据回购)系指票据回购行将未到期的已贴现或转贴现的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票据)以回购方式向总行进行融资的行为。
  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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