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评分基础上下调客户信用等级:
(一)客户提供的报表有明显失实的;
(二)母公司发生财务危机或经营出现重大滑坡;
(三)行业发展前景不乐观的;
(四)企业资本金不能按期足额到位的;
(五)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政局不稳或宏观经济波动较大或汇率不稳或政府干预等潜在风险因素可能对国内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
(六)可能严重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经营期不足两个会计年度或虽然经营期已满两个会计年度但根据经营计划远未达产的新建客户可不评级;需评定信用等级的,由经营行客户部参照现有指标体系进行初评,并提交客户评价报告、信用等级初评建议及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表式,信贷管理部提出审查意见,并根据《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报有权行信贷管理部审定,主管行长同意后确定信用等级;拟评为AA级或AAA级的,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其中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现汇资本金在500万美元以上);
(二)资本金按期足额到位;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前景良好。
一级分行信贷管理部可在评分基础上适当调整新建客户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定后,经营行客户部每季末复测一次客户信用等级。客户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营行客户部应立即调查核实,并提出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建议报告同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信贷管理部门审定后,报原审定行信贷管理部门备案。
(一)客户财务指标明显恶化,评级分数降低10分以上(含10分);
(二)客户主要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
(三)客户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四)客户对我行有重大违约行为;
(五)客户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六)客户对其他债权人发生重大违约行为;
(七)客户主要管理人员发生变更,可能对我行债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八)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发生重大经营或财务困难,可能对我行信贷客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九)农业银行认为应下调客户信用等级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