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进一步加强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测和检查调整
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年度内动态调整;新建立信用关系的客户信用等级可随时评定。经营行要结合贷款五级分类管理,加强信用等级的动态监测,发生《补充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之一的,或者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方法贷款形态恶化的,要及时调整客户信用等级;可能危害到我行债权的,立即采取保全措施。一级分行要加强辖内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检查力度,对评级结果不准确的,要做相应调整;发生《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况之一,或者存在超权限或逆程序操作的,根据《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规范信贷决策行为的若干规定》(农银发〔2000〕47号)和《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53号)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行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告。
附:
中国农业银行客户信用等级评定补充规定
第一章 适用说明
第一条 为适应信贷业务发展的需求,科学评价客户信用状况,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以《
中国农业银行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农银发〔200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基础,制定此补充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仅对房地产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企业、事业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指标体系及等级设置,以及《暂行办法》未明确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农业银行各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管理的程序、权限及有关要求仍执行《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评定对象和指标设置
第三条 农业银行对房地产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分为信用履约评价、偿债能力评价、盈利能力评价、经营能力评价、领导者素质及管理评价、与我行相关业务合作评价等方面(详见附件1和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