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者名称、证件种类及证件号码不能同时变更,变更上述三项中任何一项必须经网点负责人授权;
(四)投资者姓名、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变更须提供相关材料。
1.个人投资者申请变更投资者姓名、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须提供下列材料:
(1)投资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上述三项内容变更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3)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机构投资者申请变更名称、证件种类和证件号码须提供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发证机关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变更的证明文件;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单位金穗借记卡。
第二十七条 查询
对客户资料、基金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信息的查询。查询分为:投资者查询、操作员查询和司法机关查询。
(一)投资者查询内容:客户资料、分红方式、基金账户基金余额、基金账户状态、交易明细记录及基金信息查询。
(二)操作人员查询内容:交易日志、大额交易日志及基金信息查询。
(三)司法机关查询需经上级行批准,查询内容按司法要求。
第五章 其他业务规则
第二十八条 募集失败
在开放式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未满足证监会要求的开放式基金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公告开放式基金不成立。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募集费用,已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应当自募集期满之日起30天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第二十九条 基金终止
基金在存续期内,因出现证监会规定不得出现的情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宣告终止。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按证监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基金业务的管理
第三十条 基金的代理销售业务实行总行、分(支)行和代理销售网点分级管理。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落实专人,加强对代理销售基金业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一条 总行及总中心管理职责
(一)个人业务部职责
1.负责与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联系;
2.负责制定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3.负责申办行资格审批;
4.负责对分行及代销网点的柜台交易进行监管;
5.负责业务宣传、营销;
6.负责业务量统计分析。
(二)财务会计部职责
1.负责制定会计核算办法;
2.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三)软件开发中心职责
1.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作;
2.负责与注册登记中心的业务联系,完成有关数据传递;
3.负责下传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净值及有关基金信息;
4.负责各种基金交易业务量的汇总;
5.负责对柜台交易进行日常监控;
6.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及时处理系统运行故障;
7.负责对基金档案及参数文件的维护;
8.开放日日初系统初始化工作;
9.负责监督各分中心的注册签到和签退;
10.负责开放日日间交易及特殊业务处理;
11.负责日终处理和确认数据备份。
(四)营业部职责
1.负责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开户行进行账务核对;
2.根据代销总中心的申购(赎回)类资金清算表负责资金清算;
3.负责申购类、赎回类及手续费的会计账务核算;
4.根据代销总中心的费用清算表,定期或不定期地向分行划拨手续费。
(五)公司业务部职责
负责联系协调对公司客户的营销和推介。
(六)机构业务部职责
负责对机构客户的营销和推介。
第三十二条 分行及分中心管理职责
(一)负责营业网点设置、人员配备及制定柜台代理销售基金交易实施细则;
(二)负责基金代理销售网点的审批;
(三)监督检查代理销售网点的柜台交易情况;
(四)负责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统计及分析工作;
(五)保证计算机网络系统和应用系统正常安全稳定运行;
(六)负责与总中心交易数据的传递、核对及处理;
(七)负责下传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基金净值及有关基金信息;
(八)负责开放日日初系统初始化工作;
(九)负责监督各代销网点的注册签到和签退;
(十)负责开放日日间交易及特殊业务的处理;
(十一)做好日终处理和数据备份工作,并打印有关报表。
第三十三条 代理销售网点职责
(一)负责日初向分中心代理销售系统签到和日终的签退,及时对外公布基金信息;
(二)开放日日间按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各种基金交易;
(三)负责日终进行业务量统计,打印确认交易流水及相关报表;
(四)负责保管基金凭证、报表及投资者有关资料;
(五)负责向投资者提供基金业务咨询。
第三十四条 差错业务管理
(一)由于代销网点操作人员输入错误导致交易差错,造成资金损失,一经发现代销网点应及时报告上级行请求查实,并进行差错处理。
(二)对于当日的差错,在当日受理时间内,通过“取消”交易处理。
(三)事后发现的差错,按差错种类作相应处理。
1.少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原申购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投资者损失的资金,由差错行承担。
2.多申购: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将多申购部分做赎回,对于赎回后,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3.少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赎回,对于补充赎回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低于投资者原赎回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造成投资者资金损失,由差错行承担。
4.多赎回:由银行操作员与投资者协商后,做补充申购,对于补充申购时的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高于投资者持有时基金价格(基金净值+手续费)的,投资者损失的资金,由差错行承担。
(四)差错处理权限
1.资金损失1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报支行,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
2.资金损失1万元以上、5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
3.资金损失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由代销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6个工作日内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