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机构投资者申请任何交易须到开立基金账户网点办理。
(六)操作员为投资者办理任何交易均须通过磁条读卡器刷卡读入金穗借记卡信息。
(七)用于开放式基金交易的借记卡及密码的挂失和解挂,按《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办理。挂失后补办的借记卡应与基金账户重新建立对应关系。借记卡及密码挂失后,基金账户即冻结;解挂后,基金账户即解冻。
(八)投资者在代销网点发起的所有交易均以注册登记中心登记注册确认为准。
(九)投资者认购基金时,为基金契约默认的分红方式。
(十)基金交易需打印《交割单》,基金的《交割单》为投资者交易确认凭证。《交割单》的保留期限为交易确认后二个月。
(十一)交易手续费
1.开立基金账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历史交易查询的手续费,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向投资者收取。(收费标准将另文下发)
2.认(申)购、赎回手续费从借记卡中扣收。
3.认(申)购手续费总行将定期全额下拨,分行根据业务量逐级下拨。
第三章 申办条件
第八条 一级分行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具备全国联网的金穗借记卡系统;
(二)具备安全、高效、稳定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计算机处理系统;
(三)设有专门管理基金代理销售的部门和人员;
(四)经总行审核批准,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营业网点的基本条件
(一)已开办金穗借记卡业务;
(二)配备熟悉基金业务并取得经总行认定的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具备代理销售基金的柜台交易场地,并配备电子显示设备;
(四)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报总行备案。
第四章 基金柜台交易规则
第十条 代理销售网点柜台可受理的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申购、赎回、预约赎回、撤单、取消、撤预约单、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红利发放、冻结解冻、设置基金分红方式、修改投资者资料和查询等。
第十一条 开户
投资者在代理销售网点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的行为。
(一)建立客户资料及开立基金账户(TA户)
1.个人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2.机构投资者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金穗借记卡;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销户
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和客户资料的行为。
(一)撤销基金账户
1.投资者基金账户内有基金单位不得撤销基金账户;
2.投资者账户处于非正常(如冻结)状态时,不得撤销基金账户;
3.个人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4.机构投资者申请撤销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金穗借记卡;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撤销客户资料
1.已撤销基金账户(TA户);
2.个人投资者申请撤销客户资料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金穗借记卡;
(2)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机构投资者申请撤销客户资料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金穗借记卡;
(2)企业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同开户);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认购
投资者在发行募集期内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一)认购可分为金额或份额两种方式,具体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可多次认购,认购手续费按每个账户单笔分别计算;
(三)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四)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时,金穗借记卡中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五)认购交易一经受理不能撤单。
第十四条 申购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申请购买基金单位的行为。
(一)申购分为金额或份额两种方式,具体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二)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的最高或最低限额按基金契约规定执行;
(三)投资者申购基金单位时,金穗借记卡中必须有足够申购资金。
第十五条 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申请卖出的行为。
(一)投资者赎回只能采用份额的方式;
(二)赎回的基金单位须是投资者在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三)赎回的基金单位最高或最低限额须符合基金契约的规定;
(四)赎回的基金单位一经受理即被冻结;
(五)投资者申请赎回基金单位时,须选择顺延或不顺延;
(六)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的基金单位按《基金公告》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预约赎回
投资者按基金契约规定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代销网点提出卖出申请的行为。投资者预约期满后,按期满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赎回申请的基金单位。
(一)投资者须向代销网点提出书面申请;
(二)赎回的基金单位须是投资者在本销售系统基金账户内可用余额;
(三)投资者预约期满日如果发生巨额赎回,按基金契约有关规定执行;
(四)在发生巨额赎回日至延迟日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预约赎回申请;
(五)基金出现暂停赎回期间,不接受投资者的预约赎回申请;
(六)预约期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 取消
操作员对当日输入错误的交易信息进行撤销的行为。
(一)取消应在当日受理委托交易时间内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