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2年6月21日 农银发[2002]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是我行即将向社会推出的又一新业务,开办该业务不仅能增加中间业务收入,而且可以扩大客户群体,提高农业银行的社会知名度。总行领导对此非常重视,专门成立了由赵安歌副行长任组长,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开放式基金领导小组。经过二年多系统开发、模拟测试以及实际生产环境的试运行,系统准备就绪,相关业务的培训工作也已完成。
目前,由我行代理销售的两只开放式基金(富国、长盛)即将向社会发售。为了使此项业务顺利开展,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总行制定了《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办法》(以下简称
《风险控制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
《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行应高度重视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工作,把此项业务作为我行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提高经营效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行的开放式基金领导小组要做好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组织领导工作。
二、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与银行以往的代理业务有较大差异,各行要认真组织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学习,在业务运作中要加强管理,规范操作,防范风险。
三、各行要按
《管理办法》的要求,明确各相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设立相应的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做好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各个环节的工作。
四、第一批开办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试点行要按照
《管理办法》、
《风险控制办法》、
《操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做好开办前的准备工作,各开办网点要配备能够显示开放式基金公告及信息的显示设备。
五、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开办行的个人业务、机构业务、公司业务及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的营销宣传工作。在营销和宣传时,要充分揭示开放式基金可能存在的风险,不得对客户做虚假和误导性的宣传。
六、开放式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拟办行,应按照
《管理办法》的要求,将申请开办该项业务的相关材料以行发文正式报送总行(个人业务部),并认真做好开办业务的相关准备及培训工作。
附一:
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交易风险,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国证监会《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基金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的一种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和人民银行批准,中国农业银行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第四条 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系统,是以总行为总中心,外联注册登记中心,内联各分行分中心和经办网点的基金代理销售系统。
第五条 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原则:授权经营、分级管理;联网运作、风险控制。
(一)授权经营:开办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分行需经总行审批。
(二)分级管理: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管理实行总行、分行和代理销售网点三级管理。
(三)联网运作:基金交易通过代理销售系统的总中心、分中心与代销网点实现实时交易。
(四)风险控制:对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操作环节实行三道防线制,严格监督基金代理销售的全过程。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代销网点。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七条 基本规定
(一)基金代理销售的对象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护照的中国居民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三)基金交易时间为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9:30-15:00),或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时间。
(四)个人投资者申请建立客户资料开立基金账户须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他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