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人还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复核查询系统查询债券余额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客户资料变更
投资人可凭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法律证明文件到原债券开户营业网点变更相关资料。投资人债券客户资料与借记卡客户资料必须一致。
第三十条 差错处理
(一)经办人员操作失误,造成交易差错,应及时报告网点负责人,并通知投资人协商解决处理,经办人员须做好记录。
1.未成交业务差错,经网点负责人批准,作撤单处理。
2.已成交的买卖类交易差错,根据交易金额,按处理权限及时逐级上报,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进行反向交易处理。
3.已成交的非买卖类交易差错,可进行差错更正。
(二)债券交易差错处理权限:
1.50万元(含)以下,由营业网点报支行,在1个工作日内处理。
2.50万元以上、1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二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3.1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以下,由网点逐级上报一级分行,在2个工作日内处理。
4.500万元以上,由网点逐级上报总行,在3个工作日内处理。
第三十一条 销户
销户是指投资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及相关证明文件到原开户网点办理撤销债券账户的行为。
(一)债券账户有余额和当日发生交易的不能销户。
(二)转托管业务在中央结算公司未确认之前,债券账户不能销户。
(三)个人投资者需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办理销户。
(四)机构投资人凭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办理的注册登记证书、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应提交法人授权销户的书面证明、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法人授权书、单位借记卡办理销户。
第五章 自助交易
第三十二条 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签约客户可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进行债券交易;投资人还可通过自助终端设备进行自助交易。
第三十三条 投资人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终端进行交易时,必须遵循农业银行债券交易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密码,防范风险。
第三十四条 自助交易开办行必须为客户提供债券咨询、买卖、撤单、查询等系列服务,及时公布债券信息资料。
第三十五条 自助交易开办行必须落实专人加强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自助终端等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自助交易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六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应遵循“有效性、审慎性、及时性、全面性、公平公正性”的原则。
第三十七条 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防范决策风险、交易风险、系统风险、道德风险和服务风险。
第三十八条 系统应通过设置防火墙、多级权限、密码管理、大额交易复核管理和数据传输加密管理等手段,加强对交易风险的管理和控制。
(一)建立注册制度。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系统的操作和管理人员,都应在总行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申请注册,由管辖行报经上级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对操作和管理人员授予操作员号,并由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建立操作、管理人员的长期档案(包括个人资料与操作员代码等)。工作调离、变更等也应报经原管理部门登记。每个操作员和管理人员在总行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处理系统中的代码是惟一的。
(二)严格权限管理。总行、分行和营业网点的操作员权限均分为三级,其级别在注册时确定。各级操作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级别权限进行操作。一、二级操作员级别由三级操作员修改;三级操作员级别的修改必须报请二级托管中心或分行批准,并授权系统管理员修改。一级操作员为业务操作人员,可进行日间正常业务的操作及查询、修改、质押、销户等业务操作;二级操作员为业务主管(或指定二级操作员),除一级操作员可做的业务外,可进行其他操作员需复核或确认的操作,并可进行日初和交易差错的处理;三级操作员为部门主管或营业网点负责人,负责设置网点操作员代码、权限及特殊的业务处理,但不可进行日间业务操作。
(三)大额业务复核管理。对个人投资人办理5万元以下、机构投资人办理50万元以下的业务时,实行两次输入确认。个人投资人办理5万元以上,机构投资人办理50万元以上的业务时,须严格实行换人复核。
(四)发生系统或通讯等故障,营业网点应及时主动与上级行或分行联系(系统维护人员),及时排除故障,并进行债券交易的末笔查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附二:
中国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和农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下发的《
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和《中国农业银行记账式国债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监控的对象是柜台记账式国债(以下简称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的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网点。
第二章 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第四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必须坚持:
(一)有效性原则。
严格执行债券交易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规范交易各操作环节,强化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提高风险抵御能力,保证债券交易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审慎性原则。
充分认识严格执行制度所带来的现实效益和潜在效益,违规操作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谨慎对待每一个操作环节,确保债券交易的正常进行。
(三)及时性原则。
借助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系统,根据预先设定的各项指标对债券交易的整个过程实施追踪监控,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分析原因并采取对策,将风险化解于萌芽状态,以消除或降低风险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