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应计利息额计算方法。
公式:应计利息额=票面利率/365天×已计息天数×面值。
1.票面利率。固定利率债券的利率是指发行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债券的利率是指本付息期计息利率。
2.年度天数及已计息天数。1年按365天计算,闰年2月29日不计算利息;已计息天数是指起息日至交割当日实际日历天数。
3.当票面利率不能被365天整除时,计算机系统按默认位数全额计算,应计利息额按“4舍5入”原则,以元为单位保留12位小数。
(九)柜台交易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交易时间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按照财政部、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收取与债券托管业务相关的服务费用。开户、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迁出、历史交易明细查询等业务可向投资人收取服务费用。中央结算公司收取的部分开户费用分行须每日上划总行,其他费用记入受理行收入。
(十一)机构客户必须在原借记卡开卡网点开立债券账户,并进行债券交易,特殊交易可在指定网点办理。
第七条 总行二级托管中心负责债券交易的业务部门是:个人业务部、资产负债管理部、财务会计部、银行卡部、软件开发中心、机构业务部、公司业务部、营业部。
第八条 一级分行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全国联网的借记卡系统。
(二)具备安全、高效、稳定的债券交易业务处理系统。
(三)具备管理债券交易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债券交易管理制度。
(五)经总行审核批准,报当地人民银行及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营业网点开办债券交易业务的基本条件:
(一)已开办借记卡业务。
(二)配备经培训并获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业务人员。
(三)具备债券交易场地并配备电子显示设备。
(四)经一级分行审核批准,报总行、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及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分级管理
第十条 债券交易及二级托管业务实行总行、分行、支行和营业网点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各级行要明确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职责,落实专人负责债券交易业务,加强对债券交易业务的培训、指导、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一条 总行二级托管中心管理职责
(一)个人业务部职责:
1.负责制定债券交易业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2.负责债券交易申办行资格审批。
3.负责债券交易业务培训。
4.负责接受分行债券交易业务的咨询。
5.负责分行债券交易业务的考核。
6.负责债券交易业务的营销宣传和统计分析。
7.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确认当日代理户总量数据有效性检查结果。
8.负责核对处理中央结算公司就前一交易日的各类反馈数据。
(二)资产负债管理部职责:
1.负责进行债券柜台交易双边报价、确定交易限额。
2.负责维护债券交易信息,向投资人公布债券信息。
3.负责对各券种交易及收益情况进行定期统计分析,对债券交易情况进行研究并作出预测。
4.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簿记系统核对自营、代理总户的债券余额,确认柜台专向结算指令;在债券分销期间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分销指令。
5.负责向资金清算中心发送债券交易、债券利息及兑付资金清算指令。
6.根据各行认购及兑付金额,按一定比例向下返还发行手续费及兑付手续费,根据各行交易金额,按一定比例向下返还交易手续费。
7.债权登记日次日负责债券派息兑付资金的核对工作。
8.根据市场需求量预测并参与一级市场投标。
(三)财务会计部职责:
负责债券交易的会计核算办法的制定及监督检查。
(四)银行卡部职责:
负责借记卡业务的管理。
(五)软件开发中心职责:
1.负责与中央结算公司之间的数据传递。
2.负责全行债券及借记卡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及时解决系统运行故障。
3.负责借记卡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机构业务部职责:
负责做好机构客户的营销、服务工作。
(七)公司业务部职责:
负责做好公司客户的营销、服务工作。
(八)营业部职责:
1.负责资金划拨。
2.负责债券交易业务盈亏核算。
第十二条 分行及分行处理系统管理职责:
(一)负责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二)负责开办债券交易营业网点的审批。
(三)负责对辖内债券交易的业务指导、咨询、检查、监督。
(四)负责辖内债券交易业务人员上岗培训。
(五)负责辖内债券营销宣传和统计分析。
(六)负责辖内资金清算。
(七)负责分行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管理。
第十三条 营业网点的职责:
(一)按时接收并对外公布债券信息。
(二)营业网点须在明显位置标有声明:“本行根据市场变化制定债券买卖价格,投资人自担风险”。
(三)日间按照业务操作规程办理各种交易。
(四)日终编制科目日结单、登记总账、打印交易流水及编制营业日报表,定期将统计报表抄报管辖行。
(五)保管债券交易档案资料。
(六)负责向客户提供业务的宣传及咨询。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十四条 债券业务包括:开户、销户、认购、现券买入、现券卖出、撤单、兑付、派息、查询、迁出、迁入、撤销迁出、转托管、撤销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解冻、质押、解押、查询、挂失、密码重置及客户资料变更等。
第十五条 开户
(一)个人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需向银行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借记卡,并与银行签订《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
(二)机构投资者开立债券账户,需向银行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事业法人和社团法人需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单位借记卡。开户单位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法人授权开户的书面证明,并与银行签订《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协议书》。
第十六条 认购
投资人在债券发行期内认购债券,视同买入交易。已认购成交的债券,在发行期内不可卖出。
第十七条 现券交易
现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入和现券卖出。
(一)买入现券时,系统实时冻结资金;资金账户余额不足,拒绝交易。
(二)当日买入的债券,计入可用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