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运作模式及贷款是否可能被挪用于财政性支出或其他用途。
(八)当地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主要付款方式,是否分期付款,付款期限长短。
(九)贷款担保能力。采取抵(质)押担保的,要调查抵(质)押物的变现能力,对以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调查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采取保证担保的,要根据保证人的净资产和已担保贷款额度确定担保人担保能力。
第十八条 效益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拟开发的土地所处地段、城市规划、周边环境等方面,与同类地块的出让情况相比,预测土地出让的市场前景。
(二)根据拟开发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规划用途测算可出让土地数量及实现的收益。
(三)对拟开发的土地进行成本、收益综合测算,评估其还本付息和抗风险能力。
(四)分析贷款给农业银行带来的存款、中间业务等附带效益。
第六章 贷款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 土地储备贷款的有权审批行原则上为总行和一级分行。
第二十条 符合总行特事特办要求的土地储备信贷业务,可申请按总行特事特办的贷款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获批准后,经营行须在借款人落实贷款审批的各项限制性条件后方可发放贷款。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土地储备贷款的贷后管理参照《
中国农业银行商品房开发项目贷款管理办法》实行监管经理负责制度、贷款检查及检查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户管理。
借款人须在农业银行经营行开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借款人和经营行将自有资金、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存入专户。借款人实际用款时,按照有关支出用途及合同、凭证,由经营行逐笔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土地出让收入应及时存入专户。出让收入返还专户的土地开发成本部分只能用于还贷,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滚动开发。抵押物的出(转)让须经经营行批准,出(转)让收入必须首先用于还贷。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经营行应尽量督促城市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经营行分别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和土地资金专户,接受经营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