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政府财政、国土管理部门出具书面承诺,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偿还银行贷款;土地储备机构作为书面承诺,对农业银行贷款支持储备的土地视同抵押物管理,土地出让时须事先征得农业银行同意。
(四)银行同业竞争激烈,必须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的。
(五)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利率。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短期贷款在房地产开发短期贷款科目(科目代号723)反映,中期贷款在其他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科目代号758)反映。
第五章 贷款调查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贷款的调查主要包括贷款合法性调查、安全性调查、效益性调查。
第十六条 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是否是县级以上政府委托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土地收购及前期开发的机构。
(二)借款人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三)《贷款证》是否真实有效并经过年审。
(四)借款人与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收购合同是否真实有效,收购土地产权是否清晰?收购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是否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新增城市建设用地的征地手续和农用地转用手续是否合法、齐备。
(五)“三通一平”等前期开发中有关地方政策要求的前期开发立项、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房屋拆迁等有效批件是否有效。
(六)土地储备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 安全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城市政府所辖区域是否存在严重的政府支持或袒护的逃废债务行为;政府本级财政实力情况。
(二)城市房地产市场发育现状;近年政府每年出让及划拨土地数量、用途;属于开发区的,调查开发区近年招商引资数量,各类建设用地出让数量、用途。
(三)借款人的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借款人在金融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借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
(五)自筹资金比例来源和到位情况。
(六)土地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价格高估的情况。尤其是在收购破产企业产房、土地时是否存在价格高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