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贷款条件及申请
第八条 贷款条件。申请土地储备贷款,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城市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同级财政原则上前三年能实现收支平衡。
(二)从事土地收购、储备、出让等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
(三)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取得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
(四)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开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五)持有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证。
(六)无不良信用记录。
(七)财务制度健全,资金运作模式可行,资金运行封闭,还贷资金落实。
(八)自筹资金符合规定的比例,全部到位并先于或与贷款同时投入使用。
(九)实行贷款担保的,贷款担保合法、有效、足值,符合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担保的有关规定。
(十)农业银行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
第九条 申请资料。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开发贷款时,应向农业银行经营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事)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或法人授权委托书。
(三)借款人可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土地储备实施办法、借款人的工作(公司)章程等文件。
(四)人民银行核发并经过年审的贷款证。
(五)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年及最近一季度的财务报表。
(六)拟收购、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
1.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无争议的权属证明。
2.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交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对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下列土地的,须报经国务院审批: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