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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土地储备贷款(以下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授权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土地储备机构发放的,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收购征用、储备、开发的贷款。
  第三条 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镇各类城市土地一级开发,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土地一级开发。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种类

  第五条 贷款对象。土地储备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县级以上政府(含县级)授权在该级政府所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土地开发,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的土地储备机构。
  事业法人主要指由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隶属于城市土地管理部门的土地储备中心(或类似名称)。
  企业法人主要指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条 贷款用途。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主要为: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七条 贷款种类。土地储备贷款分为土地储备短期贷款和土地储备中期贷款。
  土地储备短期贷款是指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短期贷款只适用于已确定受让方或虽未确定受让方,但出让前景明朗,在1年以内能完成开发并出让的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开发。
  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的贷款。中期贷款的用途为开发周期在1年以上的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开发。确需超过3年的,应报总行特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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