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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规范贷款方式管理。对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土地储备贷款,应办理合法、足值、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对未满足《办法》规定信用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信用贷款须经总行特批。
  六、规范贷款审批程序管理。土地储备贷款一律按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基本业务流程办理,但对情况清楚、风险可控的土地储备贷款可简化评估环节。
  七、落实对自筹资金比例的要求。土地储备贷款应要求借款人落实一定比例的自筹资金,但考虑到土地储备系政府行为的背景,自筹比例可适当低于项目贷款要求的自有资金比例。具体比例暂按以下标准执行:对企业法人类土地储备机构的土地储备贷款的自有资金要求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30%。对事业法人类土地储备机构中一类、二类客户要求自筹资金(包括自有资金及财政性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土地开发成本的20%,对其他客户要求不低于30%。
  八、规范贷款科目管理。各行已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未在房地产贷款类科目反映的或未在该类科目准确反映的一律按《关于规范房地产贷款管理的通知》(农银办发〔2002〕88号)和本《办法》规定结转相应科目。今后新发放的土地储备贷款一律按本《办法》规定在相应科目反映。
  九、切实做好全系统土地储备贷款的归口管理。为确保我行对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信贷政策的衔接、统一对两个市场优良客户的营销,总行和一级分行受理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客户部门为房地产信贷部(处)或承担房地产开发信贷业务的客户部门。
  十、强化土地储备贷款系统指导,防范政策风险。对《办法》规定贷款对象以外的企(事)业单位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介入应慎重,并一律报经总行审批;借款人须取得有权人民政府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书面授权,贷款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对房地产开发优质客户为自身房地产开发经营进行土地储备向我行申请贷款按《中国农业银行房地产优质客户管理暂行办法》(农银发〔2001〕149号)执行。
  各行要加强对土地储备贷款的管理,在执行《办法》和上述规定及贷款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房地产信贷部)反映。

  附:

中国农业银行城市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发展,规范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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