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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额度贷款原则上不予展期,贷款到期前,企业可以申请额度贷款的续贷。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在贷款期内的经营业绩、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额度贷款使用情况、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资信状况等区别对待:
  (一)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下的企业原则上不予续贷;信用等级在 A级以上但经营状况不佳、财务状况恶化、有逃废银行债务行为、发生恶性事件直接影响其还款能力或发展前景暗淡的企业也不予续贷。对于不予续贷的额度贷款,应采取措施,限期收回;
  (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且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正常的企业可以续贷。对贷款期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加较快的企业可以适当增加贷款额度;贷款期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本稳定的企业可保持原有贷款额度;贷款期内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下降较大的应适当核减贷款额度。
  第十五条 额度贷款的续贷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衔接:保持原有贷款额度或增加贷款额度的,在符合《中国进出口银行不良贷款认定实施细则》(进出银信管发[2000]第390号)第七条关于列为正常贷款四项条件前提下,在原有贷款额度内可采取以新还旧方式进行衔接,新增加的贷款在设立中国进出口银行营业性分支机构的地区,应逐笔核贷;被核减贷款额度的,应首先偿还被核减部分的贷款,被保留部分的贷款符合上述四项条件,可以采取以新还旧方式进行衔接;对不符合列为上述四项条件的,采取边还边贷的方式衔接。
  第十六条 对于不予续贷的额度贷款资金,原则上应一次性收回;一次性收回确有困难的,在加强担保措施,落实还款来源并重新签订贷款协议的前提下,可逐步核减、限期收回。对限期逐步收回的额度贷款,在新旧贷款协议的衔接上不得采取以新还旧的方式。
  第十七条 额度贷款采取以新还旧方式进行衔接并由新的保证人给予担保的,必须要求保证人书面声明其知晓该笔贷款属以新还旧性质,以确保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额度贷款到期前,中国进出口银行应对此笔额度贷款的使用情况、企业在贷款期内经营业绩、产品出口情况、财务状况、企业资信、企业今后发展前景以及企业重大事项的变化等进行全面检查和充分了解,形成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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