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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企业资信好,经营管理水平高,还贷能力强。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其信用等级评定在A级以上(含A级);
  (三)出口产品属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电产品目录》、《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和《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原则上在1000万美元以上 (西部地区企业可降低到500万美元以上)。
  第六条 额度贷款币种为人民币。贷款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西部地区企业可降低到2000万元)。
  第七条 贷款金额应根据企业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资金需求量的80%进行核定。
  (一)出口资金需求量=年出口额×出口换汇成本/年资金周转次数
  其中:年出口额根据企业过去三年海关统计的机电产品及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结合当年出口计划综合考虑确定(出口额中应剔除项目贷款项下的出口额);出口换汇成本参考企业上年实际出口换汇成本;年资金周转次数参考企业所属行业的平均资金周转次数,结合借款企业年资金周转次数确定(企业年资金周转次数不应低于其流动资产周转次数)。
  (二)贷款金额=出口资金需求量×80%
  第八条 额度贷款的期限为1~3年,根据企业历年出口稳定状况、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和企业的资信情况确定。
  第九条 额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出口卖方信贷利率。出口产品中高新技术产品占其出口总额50%以上者(含),适用低档利率;其他情况适用高档利率。
  第十条 申请额度贷款的企业必须提供中国进出口银行认可的还款担保。对AA级(含)以上企业可接受信用保证方式,根据情况可要求提供部分抵(质)押担保;对A级企业应采取抵(质)押担保方式为主,根据情况也可接受其他有效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使用额度贷款的企业,应按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额度贷款的审批按照中国进出口银行有关贷款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额度贷款经批准后,中国进出口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有关合同,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使用额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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