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进出口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2年2月4日 进出银信管发[2002]34号)
总行各部室、总行营业部、上海分行、各代表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月30日行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短期额度贷款是我行出口卖方信贷的一个重要品种,为支持我国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使此项贷款更加稳健地发展,更好地支持企业出口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同时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我行信贷风险,调整信贷结构,本办法针对借款人的选择、贷款额度的核定、保证措施的落实、贷款的衔接方式、建立有效的退出机制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各有关单位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
各有关单位在选择使用中短期额度贷款的企业时,必须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严格掌握。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申贷企业的信用等级、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和最低贷款金额起点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提供中短期额度贷款支持。
各单位在执行本办法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总行信贷管理部反映。
附:
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产业政策、金融政策和外贸政策,加强对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金融支持,规范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卖方信贷中短期额度贷款(以下简称额度贷款)是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单笔合同金额小、合同批次多、合同执行期短、累计出口量大且比较稳定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政策性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中国进出口银行根据企业出口产品的资金需求和资信状况,核定其在一定时期内额度贷款的最高限额。
第四条 符合使用项目贷款条件的出口合同原则上不提供额度贷款支持。
第五条 申请使用额度贷款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权经营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