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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督促与检查。贷审会办公室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经贷审会审议通过、行长审批的信贷事项,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第六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 例会制度。贷审会实行例会制度,各级行定期召开贷审会会议。对时间要求紧迫的信贷业务,主任委员可随时召集贷审会予以审议。
  第二十四条 主持人。贷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不参加贷审会投票表决,在会议纪要和审议表上签署审批意见。主任委员暂时不能主持贷审会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参加投票表决,并代为签批会议纪要和审议表,待主任委员回行后须补签会议纪要和审议表,审批的责任不变。主任委员15日(含15日)以上不能行使其职责时,须书面授权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在一定期限内代为行使主任委员的主持会议、签批会议纪要和审议表的职权,在此期间受权的副主任委员主持贷审会,不参加投票,代为行使主持会议、签批会议纪要和审议表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授权书须报上一级行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贷审会参会人员。贷审会会议应有除主任委员外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但包括主任委员最低不得少于5人。贷审会委员部门派一名负责人代表该部门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贷审会会议的,视为缺席,不得再委托他人。当法规部门不能派出委员出席会议时,应派代表列席贷审会会议,在法律、法规方面提供决策支持,但不参与投票。
  第二十六条 投票与计票。贷审会设置投票箱,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贷审会的主任委员不参与投票表决。其他委员实行当场投票,不得弃权,会后不得补票。
  贷审会办公室安排双人计票。计票人和监票人应在《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投票表决表》上签名,并记入贷审会纪要。
  贷审会投票结果按以下标准认定: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的审议事项为同意,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票数不同意的审议事项为不同意,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投票结果为复议。
  第二十七条 复议制度。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进行复议:
  1.贷审会审议的事项,由于项目情况需进一步补充、明确、核实,主任委员认为需进行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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