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为了提高信贷审批效率,下列信贷业务可以不经过贷审会审议:
(一)以全额保证金、存单或国债质押方式办理的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和投标保函;
(二)100%外汇质押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办理承兑、贷款;
(四)我行已授信国外银行开立的备用信用证项下的担保贷款;
(五)银行承兑汇票的贴现;
(六)出口信用证项下的票据贴现;
(七)公开统一授信项下和可循环使用信用项下短期信贷业务;
(八)扶贫到户贷款;
(九)总行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 对个人消费贷款、农户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等业务,由一级分行根据贷款额度大小、风险高低、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量等因素,在有效控制信贷风险、有利于提高信贷决策质量和效率的基础上,对辖内的贷审会审议范围作出统一规定,并报总行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各级行贷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行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担任。贷审会实行部门委员和个人委员相结合,委员由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资金计划部门、风险资产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法规部门的负责人和本行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部门负责人是指正职和副职,但不含助理和其他享受相应级别的人员。贷审会委员不得少于7人。其他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得作为委员参加。各级行的贷审会人员的组成应以文件明确,并报上级行贷审会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部门委员工作变动时,其贷审会委员职务同时自动变更。具有评审能力的人员作为贷审会委员要符合从事信贷或相关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较强的评审能力、原则性强的条件,并按程序确定,报上级行贷审办认定。
第十条 贷审会下设办公室,作为贷审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贷审会办公室主任由信贷管理部门的一名负责人兼任。贷审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应列入部门职责。成立贷审会办公室应正式行文,发送本级行各部门,抄报上级行贷审会办公室,抄送下级各单位。
第十一条 贷审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