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代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农银发[2002]94号 2002年6月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为保证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顺利开展,便于柜台操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财务会计部)。
附:
中国农业银行代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为规范代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理销售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代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业务会计核算。
第一条 基本规定
一、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必须开立借记卡资金账户,并通过我行在注册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开立基金账户。资金账户与基金账户为一一对应关系。
二、机构投资人在开立基金账户时应预留印鉴,并在办理基金业务时在有关凭证上加盖预留印鉴,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方予办理。
三、认购日、申购日、赎回日是指经办网点接受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申请的日期。
四、成交确认日是指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登记中心确认投资人申购、赎回等交易是否成交的日期。
五、认购清退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将因基金募集失败或虽基金募集成功但因比例认购而应退还投资人的资金划付投资人的行为。
六、已获准代理开放式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为经办网点;投资人借记卡发卡网点为资金开户网点。
七、投资人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业务时,按照“基金契约”及“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以上手续费在交易确认成交时自动扣收,并划付基金管理公司。应支付我行的手续费由基金管理公司定期划付总行,总行定期全额划付各分行。
八、如遇信息在传送过程中暂时中断,经办员应做末笔查询。如总中心返回已受理该笔交易,则补打交易凭证;如总中心返回未受理该笔交易,则根据投资人意愿选择是否重做该笔交易。
九、代理基金业务资金清算遵循“自上而下,逐级清算”的原则。
十、本办法所涉及的凭证,应参照本办法所附凭证式样印制。
第二条 账务设置
一、投资基金存放款项:核算本行吸收的各类投资基金存款。本科目按存款人设置明细账。
二、证券买卖往来:核算记账式债券买卖、发行、到期兑付、派息及基金认(申)购、赎回、分红、清盘所形成的资金往来。本科目按“往账”和“来账”设置明细账。
第三条 开立基金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