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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解释》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实施细则>若干条款和解释》的通知
 (1991年12月6日对外经贸部(91)
 外经贸法发第760号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上海市外资委、厦门市外资局、深圳市经发局、海南省经济合作厅、本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已于1990年10月28日经国务院批准,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90年12月12日以部令(第1号)对外发布。此后,一些人士对某些条款提出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若干条款进行了解释,现予以发布。
  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解释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已于1990年12月12日公布实施,根据该《细则》八十七条的规定,现对《细则》若干条款作如下解释:
 一、《细则》八条规定: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限额以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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