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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

关于境内居民外汇和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参加调剂的暂行办法
(1991年11月10日国务院批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1年12月1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照顾有外汇收入的归侨、侨眷和境内居民的经济利益,便利经批准因私出境的境内居民用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外汇,系指从境外汇给境内居民的外汇,境内居民在境内银行的外币存款,以及境内居民持有的外币现钞。
  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系指境内居民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自费留学等所需的旅杂费,出境定居人员的离休金、退休金、离职金、退职金、抚恤金及其他所需用汇。
 第四条 境内居民收到境外汇款通知时,可自由选择:
  一、将汇款通过银行卖给外汇调剂中心;
  二、转成外币存款;
  三、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交售给银行,并领取侨汇物资供应券。
 第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地分局应指定银行,代当地外汇调剂中心买入境内居民外汇和卖出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
 第六条 境内居民的外币存款和持有的外币现钞可通过银行卖给外汇调剂中心。银行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通知的调剂外汇买入价,买入境内居民美元或港币外汇;按调剂外汇卖出价,调剂给境内居民所需的美元和港币外汇。境内居民将美元和港币以外的外汇调剂给银行时,银行先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套成美元,再按调剂外汇买入价买入。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用汇,银行只调剂给美元、港币外汇。
 第七条 境内居民因私出境申请购买调剂外汇,须提交下列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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