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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使用民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二条 包工队的队伍管理自行负责。用工单位应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技术和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指导检查。不能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
  民工的管理工作由用工单位负责。用工单位要加强民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施工生产组织工作。
 第二十三条 民工须先培训,后上岗。用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民工进行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等教育培训。特殊工种人员,一般不能使用民工,如遇特别需要,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民工的施工技术交底和指导,加强质量和安全检查,组织民工严格按技术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安全规定作业。
 第二十五条 民工不得单独在施工现场作业。工程施工中的每班作业,每道工序都必须由用工单位指派内部职工现场监督指导。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要保障民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护和身体健康。民工因工伤亡事故,用工单位应及时报告上级安全监察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并按规定接受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对民工要分类登记造册,掌握出勤情况,按时编报统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分包工程的包工队,要按季向发包单位上报工程进度,填写统计报表,由用工单位按时验工计价。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九条 铁路局、工程局要建立对各级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制度。用工单位擅自私招乱雇民工的,应责令清退,并根据情节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用工单位应加强对民工管理人员的政策纪律教育,民工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令,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先进者给予表彰,对不称职者及时撤换,对徇私舞弊、损公肥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铁路其他单位使用民工,也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司负责解释,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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