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须按规定办理民工的审批和招用手续。
2、停工、待工的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民工。
3、使用民工限于施工生产一线。非生产岗位不得使用民工。
4、专业技术要求高,施工复杂,难度大和直接关系行车安全的工程,如既有线改造或增建二线,新建铁路的大、中桥,隧道工程,特殊路基工程,铺架工程等,不得分包给路外包工队。
第九条 民工需符合以下条件:
1、应招民工,需持朋居民身份证,户口所在地县、镇、街道劳动部门的证明信。身体健康,历史清楚,能胜任施工岗位的需要,年龄40岁以下的男性公民(个别工程可根据需要招用30岁以下女工)。
2、严禁使用16岁以下童工。
3、分包工程的包工队须持有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上级批准的资质等级证书,及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的登记注册手续。
4、分包工程的包工队严禁越级承包。
第三章 招用和审批手续
第十条 使用民工必须纳入计划管理,用工单位在每年二月底以前,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用工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招用民工人数、向外分包工程项目及数量、本单位定编定员情况、工程任务量、工期、施工劳动生产率),经处一级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局批准使用计划指标后,报建设项目所在地政府劳动部门审查办理《临时用工许可证》或有关准许临时用工手续。
铁路局、工程局核批下属单位使用民工的计划指标,应报铁道部核备。工程局并应经总公司审核。
第十一条 招用民工必须坚持标准,秉办办事,公开录用。分包工程必须严格考核包工队的资质、信誉、实力,择优选定。
未经批准、未办招用审批手续或逾期使用的民工、包工队均属非法用工,要严格禁止。
第四章 使用民工合同
第十二条 使用民工必须签订合同。使用民工合同必须贯彻国家《
经济合同法》,并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使用民工合同签订后,须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使用民工合同,由企业与被招用者签订或劳务输出地区劳动部门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