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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三)长期目标。住房租金计租标准要达到包括八项因素(在前述五项因素基础上再增加土地使用费、保险费和利润)的商品租金水平;住房成套率大大提高,每户有一套舒适的住房;健全房地产市场,完善住房融资体系,完成住房商品机制的转换,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中的比重。
 (二)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一个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推动建房的良性循环。
 (三)坚持在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全国房改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的,但各地房改的步骤、办法和措施不能一刀切,要在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分步实施。
 (四)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首先,要改变现行资金分配体制,把住房资金从作为积累形式的计划实物分配变化消费形式的商品交换分配,把住房基金逐步纳入正常渠道,使目前实际用于职工建房、修房的大量暗补资金转化为明补资金,并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其次,要把现行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变为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再次,要通过财政、税收、工资、金融、物价、房产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在理顺目前围绕住房所发生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能够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最后,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开放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业,把包括住房在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纳入整个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循环体系。
 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的有关政策问题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重申和进一步明确的有关政策是:
 (一)提租与补贴问题。合理调整公房租金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环节。提高房租要着眼于租售比价的合理化;提租次数和提租幅度由各地根据物价指数控制目标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统筹安排。各地要坚持“多提少补”的原则,一些地区在理顺租金、小幅度提租的前提下也可以不补。明后两年,对出租公房的租金按统一标准进行调整,这个标准至少要包含两项因素,有条件的应争取达到三至五项因素;同时,应把计算租金标准和补贴所依据的各项参数统一在1990年底实际发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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