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
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1991年11月23日)
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
为了落实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中有关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要求,贯彻《
国务院关于继续积极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1〕30号)的精神,经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认真讨论,现就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总目标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基根本目的,是要缓解居民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正确引导消费,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发展房地产业。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要求,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行公房的实物福利分配制度逐步转变为货币工资分配制度,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买房或租房),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种特殊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
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分阶段目标
(一)“八五”计划期间的目标。以改变低租金、无偿分配为基本点,公房租金计租标准力争达到实现简单再生产的三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的水平,逐步增加家庭收入中住房消费支出的比重;紧紧围绕“解危”,“解困”,重点解决危险住房和人均居住面积在3至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以及无房户的住房问题,使人均居住面积达到7.5平方米,住房成套率达到40%至50%;房改方案正式出台的城市,要建立城市、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并使之合理化、固定化、规范化,保证住房建设有稳定的资金来源,通过改革奠定机制转换的基础。
(二)十年目标。到2000年,公房租金计租标准要努力达到包括五项因素(维修费、管理费、折旧费、投资利息和房产税)的成本租金水平;住房成套率达到60%至70%,城镇人均居住面积达到8平方米,群众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发展房地产市场,建立和健全住房资金的融资体系,加速机制的转换,逐步实现住房建设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