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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61、依照民法通则八十九条和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有权以其清偿数额作为破产债权向人民法院申报并参加分配;凡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未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分以下两种情况:
  (1)债权人可以作为破产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以其全部债权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还可就不足受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
  (2)保证人在申报债权的期限届满以前得知债权人不参加破产程序的情事后,可以其保证的债务数额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并参加分配。
  62、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所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
  63、破产企业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不足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其差额应列入破产债权。
  64、计息的破产债权,计算到破产宣告之日止。
  65、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以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确实无法收回的破产企业的财产,不列为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66、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费用”,包括破产企业留守人员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以及清算组的必需费用。
  67、清算组应当根据清算结果制作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68、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清算组应即通知债权人限期领取财产,逾期不领取的,可以提存。
  69、债权人领取财产时,应当出具注明债权人具体地址、开户银行帐号的证明。
  70、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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