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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
 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
 ((91)财工字第526号)


上海市、宁波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请示已收阅,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已提足折旧的逾龄在用固定资产的投资已经收回,并且在起草折旧条例时已根据逾龄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相应多提了折旧。如再允许对其继续计提折旧,与目前正在试行的加速折旧政策相矛盾,给国家财政带来双重压力,不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因此,今后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不再计提折旧,但对企业部分逾龄在用设备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为维护其性能尚需要一定修理费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在“八五”期间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地方企业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批准;中央企业应通过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批准。除在用逾龄设备以外的其他逾龄固定资产不再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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