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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占用费按月计算收取。期内占用费率规定如下:
  一、种植业、养殖业      1-2‰
  二、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  1-2‰
  三、农产品加工业       3-4‰
  四、其他工副业        4-6‰
  逾期占用费率可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
 第十五条 下级财政部门转借上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转借同级财政部门的财政支农周转金,其占用费率不得高于原费率的0.3个千分点。
 第十六条 占用费收入主要用于补充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过程中购置、印刷必需的凭证、帐册、报表,以及宣传资料;组织项目调查、评估、考核的经费开支;购置必要的业务用交通工具;支付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回收奖励等。具体提取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核算与报表

 第十七条 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支农资金中转作有偿资金,财政部门第一次拨付时,年终要在相应的预算科目中列报支出决算,同时,记入“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帐户,回收后作预算外支农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单独设帐,单独核算,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核算制度。年终编报决算的同时,下级财政部门要向上级财政部门报送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的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指定的银行开设财政支农周转金专户。
 第二十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豁免的权限在财政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对于以权谋私、挪用、贪污及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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