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年预算内安排和上年结转的支农资金中转作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财政支农周转金占用费收入转作财政支农周转金基金的部分;
三、其他用于支农的有偿资金。
第五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国家产业政策;
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三、集中使用,重点投放。
第六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支持对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村集体企业、其它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国营农业(包括农业、农垦、畜牧、水产,下同)、林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和事业单位。
第七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范围:
一、种植业、养殖业;
二、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工副业;
三、先进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
四、围绕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
第八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期限应根据不同产业分别确定。对种植业、养殖业还款期限可适当放长,一般应三年以上。
第三章 资金发放与回收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按《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对财政支农周转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十条 借用财政支农周转金必须按规定签订合同,明确各方面责任。
第十一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按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的划分,实行分级管理。谁发放、谁回收,谁借款、谁归还。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回收的支农周转金中,划出一定的比例,重点支持支农周转金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充实其支农周转金基金,以资奖励。
第四章 占用费收取与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规定交纳占用费。占用费根据不同产业实行差别费率,期内占用费从低,逾期占用费从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