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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91)财农字第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持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十多年来,为了管好、用好财政支农周转金,我部及各地财政部门陆续制发了一些具体的管理规定、办法,对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的管理,提高有偿资金的使用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支农工作的发展,过去有些具体规定已不适应,同时,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整体管理,迫切需要一个统一的、系统的管理办法。为此,我部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参照原有关规定和制度,草拟了《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并在今年九月召开的全国农业财务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会后,我们根据各地代表的意见,对讨论稿再次作了修改,形成现在印发的《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财政支农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支农周转金管理,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的有偿滚动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是国家财政运用财政信用形式支援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有偿资金,是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部门不得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三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统一由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财务管理机构安排、发放和管理。财政部门委托主管部门管理的财政支农周转金由主管部门安排、发放。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使用

 第四条 财政支农周转金的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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