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第九条 项目承包单位要根据协议或合同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向立项单位反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立项单位的指导监督。

第三章 项目管理程序

 第十条 立项申请
  要求立项的单位和部门必须根据财政体制和财务关系,以书面形式,逐级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项目方案设计
  项目单位要根据立项单位的要求进行项目方案设计,项目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背景材料,包括资源条件、经济发展状况等;
  2、项目建设区域、地点、内容及建设规模,项目建设周期;
  3、项目建设的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4、主要措施;
  5、项目效益,包括新增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
  6、组织领导。
 第十二条 项目方案的评估论证
  (一)由立项单位组织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评估论证。
  (二)评估论证包括以下内容:
  1、技术可行性;
  2、组织体制可行性;
  3、财务可行性;
  4、经济可行性;
  5、社会可行性;
  6、生态可行性。
  (三)项目评估小组对项目方案进行全面的评估论证和实地考察后,向立项单位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项目审批和签约
  项目承包单位根据评估报告所提的意见,修改项目方案,形成最终可行性报告并制定具体实施计划,报立项单位审批。
  可行性报告和实施计划经批准后,项目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应与立项单位签定合同,正式成立项目。
 第十四条 拨(借)款程序
  (一)拨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拨款申请,立项单位根据合同或协议规定,采取一次性全额拨款,按比例分期拨款或按工程进度预拨款、项目竣工后再补拨款等形式拨付资金。
  (二)借款。项目承包单位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立项单位提出借用周转金申请,立项单位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与承包单位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情况反馈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